報名 : 109.02.17 - 109.03.02
第一試:109.03.21
第二試:109.04.01
共同報考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如有隱匿者,一經發現立即拒絕應試,撤銷錄取及受雇資格,或終止勞動契約外,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年齡:不限。
(三)通過體格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