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運學會國際與兩岸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中華航運學會章程第廿三條,設國際與兩岸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會之國際合作與臺灣海峽兩岸航運產業與學術研究合作之推動與聯繫事宜。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四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會與國際與兩岸航運專業組織之合作、聯繫事項。
二、協舉辦國際與兩岸航運物流論文研討會、座談會及專題演講。
三、辦理國際與兩岸航運技術、政策與新知識之資料蒐集與交 換事項。
四、策劃並協助安排出席國際與兩岸學術、專業活動相關事項。
五、其他由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六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 八 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