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運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 七 月十一日訂立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 七 月 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 六 十年 七 月十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 七 月十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 七 月十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六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七 月 八 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六 月 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 三十一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 二十九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航運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促進航運發展。
二、研究航海技術。
三、普及航運知識。
四、提倡海洋建設。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促進航運發展事項。
二、關於研究航海技術事項。
三、關於發展海事教育事項。
四、關於提倡海洋建設事項。
五、關於政府機關或航業機構之委辦或諮詢事項。
六、關於釐訂修正航運法規之建議事項。
七、關於航海學術之著作及海事刊物之發行事項。
八、關於與國際海事社團之合作與連繫事項
九、關於合於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序為交通部、教育部。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學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個人會員。

1. 航運港埠機構之從業人員。
2. 航業公司、漁業公司、保險公司及造船廠之從業人員。
3. 海事院校及研究機構之教職員生。
4. 持有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船員。
5. 凡與本會業務有關自願參加者。

二、團體會員:凡與航運有關及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學生會員:在大專院校就讀全時學生,贊同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費後,為學生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卅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人,候補監事三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本會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副秘書長一或二人、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之一本會工作地位於南部地區與離島地區之理監事若有需要以視訊方式 (包括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參與理監事會議時,得在一定比例範圍內以視訊方式(包括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參與理監事會議,但南部地區與離島地區理監事視訊出席人數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全體與會出席理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初由理事會通知各會員按下列規定繳納之。

1. 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佰元。
2. 團體會員:一般團體會員新台幣捌仟元,學校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
3. 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1210月6日第2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報內政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20283166號函准予備查。